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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在中国的三大变革

2000-01-04 来源:光明日报 赵总宽 我有话说

“五四”运动后,随着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所创始的辩证逻辑原理及前苏联哲学家阐述辩证逻辑的著作也随之传入我国,此后它们与中国的《易经》和《道德经》为代表的中国传统辩证逻辑相融合。辩证逻辑在20世纪中国,经过30年代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大论战,50—60年代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大讨论和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以后的大发展,实现了逻辑科学化、现代化和协调化的三大变革。

首先,实现了由一般哲学形态的辩证逻辑经特殊哲学形态的辩证逻辑科学形态辩证逻辑的科学化变革。经过30年代形式逻辑与唯物辩证法大论战,在30—40年代确立了一般哲学形态辩证逻辑。到50—60年代经过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关系大讨论,出现了在肯定辩证逻辑与唯物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认识论一致性的同时,强调其特殊表现形态的新观点。其一,主张辩证逻辑的思维辩证法或主观辩证法为研究对象;其二,主张辩证逻辑以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二者所主张的分别称为特殊哲学形态的辩证逻辑和逻辑科学形态的辩证逻辑。“文化大革命”中,辩证逻辑研究受到严重摧残。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为辩证逻辑研究的大发展开辟了道路。20世纪后期,辩证逻辑研究进入大发展时期,到1990年已发表26本以辩证逻辑命名的学术专著或高等院校教材,其中20本为逻辑科学形态的辩证逻辑,表明辩证逻辑实现了由哲学到逻辑科学的重大理论变革。

然后,实现了从非形式化辩证逻辑到形式化辩证逻辑的现代化变革。形式化是现代逻辑各分支的共同的语法和语义特征。辩证逻辑形式化是辩证逻辑现代化的基本标志。自80年代起有少数辩证逻辑学者开始发表文章,到90年代已有更多的中国学者发表相关研究成果。90年代末,中国学者已建构近20个辩证逻辑形式系统。其中多数是作为经典逻辑一致性扩充的强辩证逻辑形式系统,少数是限制经典逻辑不矛盾律或排中律等规律规则普适性的弱辩证逻辑形式系统。其中,有的辩证逻辑形式系统,既给出其形式语言、形式公理集、变形规则集,证明了若干形式定理,又给其形式公理系统作出了形式语义学解释并证明了其可靠性、协调性和完全性等元定理。这些形式系统研究成果的发表,标志着中国辩证逻辑实现了现代化变革。

再后,实现了从容纳悖论到扬弃悖论的协调化变革。19世纪末以来发现的集合论——语法悖论和重新发现的“说谎者”等语义悖论,造成了严重的数学危机和逻辑危机。到70年代前已提出了逻辑类型论、语言层次论、公理集合论等近10种排除悖论的解决方案。按罗素提出的令人满意地解决悖论的三个必要条件来看,它们都不能令人满意。中国强辩证逻辑学者在区别逻辑矛盾命题和辩证矛盾命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扬弃悖论的解决悖论方案。该解决方案依据逻辑语法与语义同构和逻辑表达与语法同构原则,对悖论命题作出了逻辑语义学、语法学和语用学三层次的分析,重新给出了悖论的定义、分类,揭示了悖论的本性和产生根源,系统给出了扬弃悖论的逻辑方法。扬弃悖论的方法能全部满足罗素提出的令人满意地解决悖论的三个必要条件,强辩证逻辑形式系统,既具有语义完全性,又具有语义协调性和语法协调性,全部保持了经典逻辑规律规则的普适性,达到了协调化解决悖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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